2012年7月18日 星期三

養生穴位


您好 !!

朋友您好,為了你好,
請您坐好,用心聽好。
錢多錢少,夠吃就好。

人醜人美,順眼就好。
人老人少,健康就好。
家窮家富,和氣就好。
老公晚歸,有回就好。
老婆嘮叨,顧家就好。
孩子從小,就要教好。
博士也好,賣菜也好,
長大以後,乖乖就好。

房屋大小,能住就好。
名不名牌,能穿就好。
兩輪四輪,能駕就好。

老闆不好,要忍就好。
一切煩惱,能解就好。

堅持執著,放下最好。
人的一生,平安就好。

不是有錢,一定會好。
心好行好,命能改好。

誰是誰非,天知就好。
修福修慧,來世更好。

說這麼多,明白就好。
天地萬物,隨緣就好。

很多事情,看開就好。
人人都好,日日都好。

你好我好,世界更好。
總而言之,知足最好。

這條短信,真的很好,
不發給你,是我不好。
發了給你,大家都好!

哈哈!你說我對你好不好?

基本工資的意義



基本工資的意義

1. 基本工資的意義?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基本工資業經本會以100年9月6日勞動2字第1000132292號令發布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8,780元,每小時103元,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生效。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2.何謂基本工資?
A: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故延長工作時間、休假日出勤工作加給的工資不計入。
3.那些工資項目或獎金(津貼)可以納入基本工資計算?
A:凡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4.勞工每月工資為18,78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
A: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18,154元
(18,780元-626元)。
5.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基本工資者,應否再比照調幅調高薪資?
A: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101年1月1日起,依法調整;但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並無應比照該調幅而調升之規定。
6.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基本工資者,雇主可否予以調低至基本工資標準?
A: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仍應依原約定辦理,雇主不得逕自調降。


更新日期:2012-01-04 09:07:02

月薪制勞工的權益



月薪制勞工的權益

1.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日調整後,月薪制勞工的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改為103元?
A: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例如:原約定月薪17,88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4.5元。則 101/01/01後=>月薪應調高至18,78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8.25元。
2.按月計酬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其延時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
A:按月計酬者如其每月工資為18,78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18,780元每月除以30除以8之每小時78.25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3.月薪制勞工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A: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更新日期:2012-01-04 09:11:55

時薪勞工的權益


時薪勞工的權益

1.基本工資「時薪」為何要考慮折入「例假日」工資?
A: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2.基本工資「時薪」為何要考慮折入所謂「6小時」工資?
A: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正常工時自90年1月1日起縮短為兩週84小時,較修法前每週48小時,平均1週減少6小時。導致按月計酬者與按時計酬者同樣履行法定正常工時後,其每月(30日)的最低工資報酬總合將有落差(因按時計酬者平均每週減少6小時之工作時間,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法無明文;雇主如未給付該縮短工時之報酬,並不違法)。基此,將縮短工時差距的「6小時」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後,可消弭按月及按時計酬者工資率之落差。
3.基本工資時薪為何不考慮折入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A: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9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4.工資雙方約定之時薪已達103元以上,是否還要給「例假日」工資?
A:按時計酬者如經勞資雙方以不低於103元之金額約定時薪,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基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嗣後毋須另外計給。
5.按時計酬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其延時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
A: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不低於103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6.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約定時薪103元,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A:勞工工作日如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103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放假一日,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原約定出勤者原約定不出勤者
不出勤工資照給(103元乘以工時)無工資請求權
出 勤原工資照給外再加一倍(103元×工時×2)計給2倍工資(103元×2×工時)


更新日期:2012-02-22 08: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