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 星期四

撞死再婚男 和解未成再賠一次

屏東有一名殺魚工,6年前玩水上摩托車,不慎撞死一名蔡姓男子,他當時跟死者的第三任太太達成和解,賠了310萬,沒想到死者與第二任太太生的女兒,去年突然冒出來,要求賠償120萬,高雄高分院認為蔡家女兒確實有權要求,判殺魚工要再賠一次,讓他十分不滿。

殺魚工謝政恩:「當初已經盡最大誠意處理了,現在又說還有個女兒要賠,如果你娶3個老婆,我怎麼知道你大老婆有沒有生,外面生的,要怎麼辦,也是你的孩子,所以實在是無能為力了。」

6年前,殺魚工謝先生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因為海面陽光反射影響視線,導致他撞上另一位騎著水上摩托車的蔡先生,當場死亡,他與死者的第三任太太以310萬達成和解,刑事部分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緩刑3年。

沒想到,6年後,死者與第二任太太生的女兒,以當時不知情為由,要求殺魚工賠償她到成年的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120萬,高分院認為蔡女沒有參加上次的和解,因此判決殺魚工得再賠一次,讓他實在難以接受。謝政恩:「現在景氣又差,我是辛苦工作的人,我要去哪籌這些錢?」

律師說,依照民法規定,類似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如果要和解,最好是全體有請求權的人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如果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才能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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