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社會企業取代庇護工場-公告

[公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及管理要點」自即日起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詳如公告事項說明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資字第10332537900號
主旨:公告本局「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及管理要點」自即日起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詳如公告事項說明。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及「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及管理要點」第2點及第11點規定。

公告事項:
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 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併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及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應申請設 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及同要點第11點規定:「庇護工場應於設立後六個月內,依設立計畫書內容,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僱用足額之庇護 性就業者。前項僱用之庇護性就業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人。」規定辦理。
二、 本市設立42家庇護工場,持續提供約600個庇護性就業機會,惟仍有10餘名庇護性就業者職缺。茲考量庇護工場之設置目的係提供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 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申請設立庇護工場之辦理單位亦須具備相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輔導及經營專業能力,有 鑑於本市庇護性就業者職缺需求趨平,故自即日起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設立許可。
三、 本處認有政策性或迫切性之需要時,得專案公告受理。本處委託案,另依契約辦理。
四、 若有單位於本局公告停止受理申請庇護工場立案之前已送件申請者,仍逕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及管理要點」辦理實質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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